关于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

发布:2021-11-30 点击:4,598

 

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

 


 

  •   用人单位要切实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确保女职工享受产假、剩余奖励假,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

 

  •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合理确定父母育儿假待遇,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

 

  •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   用人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卫生,避免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及放射污染等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

 


  •    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措施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便利。

对女职工休完产假,自愿申请提前返岗的,可以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采取工作半天或隔天工作等多种灵活方式累计使用其应休未休生育奖励假。

 

  •   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通过相应缩短每天工作时长,在工作时间内分段使用,采取弹性上下班等灵活方式予以安排。

 

  •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工作岗位实际,对符合条件的哺乳期女职工采取居家办公等远程工作方式解决其哺乳困难。